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五届第8号)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办法》经2022年8月31日贺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0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工作,提高执法检查工作质量,增强监督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检查,是指常委会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主要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和公正司法的活动。
第三条 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坚持依法、公开、集体行使职权、不直接处理问题的原则。
第四条 执法检查对象主要是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负有执法责任的组织和单位。
第五条 执法检查的范围: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情况;
(二)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执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情况;
(四)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
(五)执行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
常委会可以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组织全面检查,可以就其中部分内容实施情况组织检查,也可以在检查一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同时对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检查。
第二章 议题与计划
第六条 常委会每年应当选择若干关系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法律、法规及有关决议、决定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第七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一般在每年第四季度研究制定常委会下一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并在下一年度组织实施。
常委会办公室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拟定提出执法检查计划建议,商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有关组织、单位后形成检查计划草案,经主任会议通过后五日内,将计划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书面通知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有关组织、单位,并通过常委会公报、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常委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中确定,可以邀请驻市全国和自治区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被检查地方的人大代表和有关县(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组长由主任会议成员担任。
因工作需要执法检查组可分为若干小组开展工作。必要时可以采取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联动方式开展执法检查,具体方式由执法检查组与县(区)人大常委会协商确定。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执法检查,需要成立联合执法检查组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九条 常委会应当积极配合上级人大常委会在本市开展的执法检查和联合开展的执法检查。组织实施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及专门委员会委托开展的执法检查,形成的有关执法检查报告经主任会议通过或者主任、分管副主任审定后,以常委会名义报送。
第十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拟定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于执法检查开始三十日前向执法检查对象印发执法检查通知,并向社会公开执法检查事项和执法检查组联系方式。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主要包括检查的重点、方式、步骤及要求,检查的日程和地点,执法检查组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等内容;
(二)组织实施各项具体执法检查活动;
(三)针对执法检查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四)起草执法检查报告;
(五)做好提交主任会议讨论和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及其他相关工作。
执法检查对象应当按照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自查,并配合执法检查组做好有关的准备工作。
执法检查前,执法检查组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为执法检查做好准备。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组要深入基层,采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检查、查阅资料、个别走访、问卷调查、抽样调查及其他必要的检查等方式,全面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听取执法检查对象的执法情况汇报。执法情况汇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和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及原因、改进工作意见建议。
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执法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十五日内,执法检查组应当汇总执法检查情况并进行研究分析,对发现的问题与执法检查对象交换意见,组织起草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实施情况及评价;
(三)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四)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五)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
(六)其他意见和建议。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提出的建议应当切实可行。
第四章 审议与办理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作报告,也可以委托副组长作报告。
常委会会议在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执法检查对象应当按照常委会的要求,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可以结合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对执法检查对象的相关工作开展专题询问。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就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实施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向执法检查对象提出质询案。
第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对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作出决议、决定或者审议意见,连同有关执法检查报告等一并交由执法检查对象办理,并在三个月内(对监察委员会办理时限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执行)向常委会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也可以委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第十七条 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具体案件,应当按有关规定转由相关机关或者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对涉嫌重大违法问题或者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听取有关机关的汇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责成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
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问题,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执法检查中涉及的有关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执法检查组应当汇总整理,交由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执法检查对象对其研究办理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人大代表通报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影响法律法规实施、制约工作发展、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常委会可以采取情况通报、督促制定整改方案等形式,推动解决突出问题,促进法律法规全面有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拒绝、阻碍或者干扰执法检查,不提供真实情况,对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决议、决定拒不办理,无故推诿、拖延办理,或者整改措施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常委会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决议、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可以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或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不满意率达到或超过测评人数四分之一的,执法检查对象应作进一步整改。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常委会审议后及时向市委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各方监督。执法检查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保守秘密,服从执法检查组的工作安排,不得从事影响执法检查的活动,轻车简从、厉行节约。对执法检查组成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常委会应当查明情况、严肃处理,或交由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执法检查活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必要时,常委会可以就执法检查工作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